依據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文(二)字第1040064830號函辦理。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3及「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第2點,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於進行簽約1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且於獲教育部同意後,方得進行締約。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2規定略以,「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就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所簽署之文書。」故締約時所擬簽簽署之文件請避免使用「協議」2字為名,以資明確。
請校內各單位務必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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